出口商品包裝鑒定由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組成。
(1)性能檢驗:
包裝容器生產企業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向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性能檢驗申請時,除提供《廠檢結果單》外;對非危險貨物包裝還須填寫《出口商品包裝性能檢驗申請單》;對危險貨物包裝,則須填寫《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申請單》。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接受申請后,派員至企業按有關標準抽取樣品,在測試室(所)對包裝容器進行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對非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簽發《出口商品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對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簽發《海運(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檢驗合格的每個非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上都應鑄、印國家規定的牢固、清晰標記(圖一);每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上部應鑄、印聯合國規定的牢固、清晰標記。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非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實施周期檢驗與批批檢驗相結合的辦法;對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實施周期檢驗,其周期分為1個月、3個月、6個月3個檔次。
(2)使用鑒定:
危險貨物生產企業應當正確、合理地使用包裝,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向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空運應向有空運業務的機場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使用鑒定申請,并提供:《海運(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海運(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廠檢結果單》,空運危險品除提供以上兩單證外,還須提供《危險貨物安全數據單》(M.S.D.S)及空港確認的《發貨人危險貨物申報單》,填寫《海運(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申請單》。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接受申請后,派員至企業按有關標準對所申請的危險貨物進行鑒定,經鑒定合格,簽發《海運(空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結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