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女士按照雙方約定一直工作到了7月底。可8月1日當她找到老板結算工資時,老板卻只發給她1400元。霍女士不解,提出質疑。
老板稱7月份她請了7天假,要扣除請假期間的工資。霍女士不認同老板的說法,她表示,自己請假是因為看病,經過了老板的同意,不屬于曠工,遂要求老板支付全額工資2000元。在多次找老板討要工資無果的情況下,她來到臺湖司法所求助。
了解情況后,司法所工作人員對此案進行了調解。工作人員指出,《勞動法》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據此,老板適當扣發霍女士的部分工資是合法的,但是請7天假扣600元是不合理的。
經過調解,最后老板同意支付霍女士報酬1700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