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年,又不支付應休假期間的3倍工資報酬,該怎么辦?對此,《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由縣以上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責令支付未休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按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勞動部門處理決定的,由勞動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蘇海南研究員表示,這里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應該引起和勞動者的注意,它指的是單位應按3倍日工資和勞動者未休假的天數而發放的加班工資報酬。比如說,王先生的日工資是100元,年休假5天都被單位安排了加班,那么他加班時每天應得300元,5天就是1500元。假如單位一分也不發,也不按勞動部門限定的時間內改正,那么單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加付賠償金,那么王先生這時應該得到3000元。“所以,單位及時足額支付這筆錢才是最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