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勞動者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資,想打官司卻不知道舉證責任如何承擔;這邊勞動者剛起訴,那邊老板已經“逃之夭夭”,勞動者能否告掛靠單位;這些司法實踐中的勞動爭議困局有望得到破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昨天公布施行,勞動者維權因此獲得了更多的利器和法寶。
關鍵詞一:加班費
“我是做化妝品銷售的,經常有顧客,就會上班時間長,也沒有去找,領導有時讓串班什么的就會加班,我也不知道去哪要加班費。”
「司法解釋回應」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專家點評: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屾山:之前的解釋包括法律規(guī)定里,都沒有非常明確的加班費舉證的明確規(guī)定。如果說勞動者來要加班費,勞動者只需要證明他跟單位之間有加班的事實存在就可以。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該單位從勞動者起訴他這天開始,往前推兩年的用工情況證據。這就是說證明勞動者加沒加班的證據需要用人單位來舉證,用人單位如果舉不出來的話,那么用人單位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但是之前這只是一個會議紀要,現在是作為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貫徹到了實際司法實踐過程當中。
關鍵詞二:返聘
“我現在在南大港的一個公司里面,原來不到40歲我就已經退休了,現在我在公司我們簽了勞務合同,我對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不太懂。”
「司法解釋回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如果這個企業(yè)的職工按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退休年齡辦理完了退休手續(xù),以后又返聘到工作崗位,他同所在單位的關系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有些企業(yè)是提前退休,職工并沒有達到退休年齡,這些職工到新的崗位找到新的工作,這時要確立的關系是勞動關系。
專家點評: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屾山:勞務關系是一種普通的雇傭關系,用普通民意的法律調整;勞動關系受特別法保護,也就是受勞動合同法的特別保護。它的區(qū)別在于是適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為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是有很大保護,包括未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要雙倍賠償,發(fā)放工資,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的要支付補償金,這些都是勞動關系享有的法律保護,勞務關系一般不適用這個法律。
關鍵詞三:訴訟主體
“我以前在華潤水泥廠工作,但是拖了半年多的工資一直沒有給,我們就去勞動仲裁部門要,查到工商登記說根本沒有登記,要了一年多也沒有消息,也不知道怎么辦了。”
「司法解釋回應」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營業(yè)期限屆滿仍繼續(xù)經營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yè)執(zhí)照的一方列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