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何證明自己加班了?怎么搜集加班證據?近日下發的《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暫行規則》明確,下月起,勞動者提供的8種材料都可以作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
明明自己加了班,卻沒有證據,單位又不愿提供,該得的加班費卻拿不到,這樣的情況在勞動爭議仲裁案中時有發生。在勞動部門抽樣統計的百個案件中,因舉證不全而導致加班費請求被全部駁回的就占到三成。而《規則》規定,仲裁證據可有下列幾種形式: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以上證據經查證屬實,都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搜集自己加班的事實材料難度不小,如果單位故意隱瞞,更讓“索薪”成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新出臺的《規則》對用人單位隱瞞證據的行為說“不”——“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另外,我省還對屬于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的證據作出了明確說明,如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2年內的職工工資、福利支付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用人單位建立的職工名冊;2年內的考勤記錄;對勞動者實施獎懲的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