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均加強了勞動者一方權利和利益的保護,致使用人單位在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險管理上面臨較大的壓力,尤其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專門將申訴時效期延伸至一年,都為勞動者維護自身全面利益增大了空間,使得用人企業在用工成本上急劇加重,同時面臨諸多行政和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稍有疏忽,便可能承擔勞動爭議仲裁敗訴的風險,以及勞動監察和社保稽核的高額罰款,還有工傷事件的高額賠償等,進一步加劇企業額外的經濟負擔,給企業整體管理帶來負面影響,因此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險管理都面臨一系列規范和預防難題需要專業團隊服務來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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