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無燕于2014年2月27日入職世達公司,雙方簽訂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
因懷孕,2016年6月7日開始,鐘無燕連續向公司提交醫院證明。
2016年6月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〇二醫院(以下簡稱三〇二醫院)超聲檢查報告單:宮內孕,單活胎(超聲孕周:12周+0天),對鐘無燕的病情診斷為先兆流產,處置:要求住院保胎治療,因無病床,暫全休,等待有床位后住院。
2016年6月13日,三〇二醫院對鐘無燕病情診斷:先兆流產,處置:6月7號建議住院治療,因沒有床位,暫全休,門診隨訪。
2016年6月22日,三〇二醫院對鐘無燕病情診斷:先兆流產,處置:6月7號提示絨毛膜下出血,6月8號開始休兩周,避免劇烈運動,門診隨訪。
2016年6月29日,三〇二醫院對鐘無燕病情診斷:妊娠:中央性前置胎盤(完全性前置胎盤);處置:全休一周,禁止性生活,避免劇烈運動,門診隨訪。
2016年7月14日,三〇二醫院對鐘無燕病情診斷:妊娠:先兆流產;處置:全休一周,避免劇烈運動,門診隨訪。
另,鐘無燕向公司提交了落款日期為2016年7月7日的三一六醫院疾病診斷書,內容為“茲證明鐘無燕曾在本院婦產科門診診治,臨床診斷:宮內孕周,中央型前置胎盤……處理意見:全休一周,勸其住院,2016年7月7日……”。
2016年7月22日,三一六醫院給公司出具證明,主要內容為“今對患者鐘無燕的疾病診斷書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如下:該疾病診斷書臨床診斷不完整,我院相應檢查項目無相關記錄,此疾病診斷書無效”。
2016年8月18日,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主要內容為:
因鐘無燕無故曠工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公司有關制度的規定,決定自2016年7月9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請你于2016年8月25日前前往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2016年8月18日。
鐘無燕對公司解雇不服,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2016年6月22日,三〇二醫院對鐘無燕病情診斷:先兆流產,處置:6月7號提示絨毛膜下出血,6月8號開始休兩周,避免劇烈運動,門診隨訪。2016年6月29日,三〇二醫院對鐘無燕病情診斷:妊娠:中央性前置胎盤(完全性前置胎盤);處置:全休一周。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8日,鐘無燕未前往工作,應屬曠工6天。
鐘無燕2016年6月29日診斷證明書處置意見:全休一周,其應于2016年7月6日前往公司,但未前往,為逃避勞動責任,向公司提交虛假的診斷證明,應屬曠工,直至2016年7月14日,鐘無燕曠工8天,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基本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應屬違法。
2016年7月14日,三〇二醫院對鐘無燕病情診斷:妊娠:先兆流產;處置:全休一周,避免劇烈運動,門診隨訪,截止日為2016年7月20日,2016年7月21日起,鐘無燕未前往公司工作亦未提交休假證明。
不得曠工為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亦是用人單位基本的規章制度,無論有無明確的規章制度或是否將該紀律告知勞動者,勞動者均應知曉。
2016年7月22日,三一六醫院出具證明,表示診斷證明書無效,2016年8月18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間上并無不妥。2016年8月19日,鐘無燕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綜上,鐘無燕的行為構成曠工,性質嚴重,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解除行為合法,雙方勞動合同于2016年8月19日解除,公司無需與鐘無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員工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中,法院補充查明了如下事實:鐘無燕述稱其向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為2016年7月7日的三一六醫院疾病診斷書系其托熟人開具的,其并未實際到該醫院就診,也不清楚該證明書上所加蓋印章的真實性。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鐘無燕要求判令公司與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2017年11月28日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勞動合同書》二十三條中明確約定《營業員守則》屬于該合同附件,且《勞動合同書》的其他重要條款中多次約定按照《營業員守則》的規定執行,鐘無燕對合同條款及附件內容理應知悉,故對鐘無燕關于公司未向其公示、沒見過《營業員守則》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公司雖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營業員守則》系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但《營業員守則》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屬于雙方約定條款,《營業員守則》中“關于營業員曠工1天以上的,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對鐘無燕具有約束力,故對鐘無燕關于《營業員守則》上述條款不能成為判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的依據之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其次,鐘無燕將虛假的三一六醫院疾病診斷書提交給公司,其以不誠信手段達到較長時間曠工目的的意圖明顯,且事實上鐘無燕在2016年7月7日至8日曠工行為實際發生,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綜上,公司于2016年7月9日通知與鐘無燕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對鐘無燕要求判令公司與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 2017年11月28日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